高成武不是第一个死后领车的人。
沈砚白把军仓领车木签放在三张册子中间:阵亡簿、军眷抚恤簿、近三年军仓支领簿。高成武在承熙十三年九月阵亡,十月由马氏领过半份抚恤,军籍旁盖着“亡”字小印;可到承熙十五年八月初六,他又以本人名义领走一辆窄车。
若只是军籍迟销,不会迟销两年后还多出新指印。
若是遗孀代领,木签也该写马氏姓名和代领缘由,不该让死人本人按印。
先查高成武一人,能确认冒名,却看不出冒名是偶还是成套。沈砚白向二十七席申请调阅归雁、黑石堡和石羊口三处能留在城内的军籍副册,只核死亡后仍生活动的名字,不重审所有阵亡原因。
调册通过后,军户提出两项限制。
第一,抚恤领用不能自动算作死人领饷。军中常欠饷,士兵死后由妻儿补领生前欠项,本就是合法债权。
第二,军籍未销不等于假死。尸体未回、失踪待核和异地埋葬者,可能多年留在原册。不能为查冒名,把活人的失踪亲属先判死,也不能把寡妇领过的钱追回。
限制写在核册板最上方。
死亡事实按四级分。
甲类有尸身或骨灰、两名以上辨认、阵亡时间和抚恤记录;乙类有同袍见证、遗物与军报,尸体未归;丙类只有军报;丁类仅长期失踪。先查甲乙,不拿丙丁凑数。
支领也拆成五栏:本人当月饷、家属补领旧欠、押粮签、河工工食、车马器物。每一笔写生日、经手印、实物是否出库和最终受领者。只看姓名相同不够,同名、父子同名和军中小名都要排除。
梁静慈把裴家保存的旧阵亡抄册交出来时,没有要求先看结果。
“军户不替死人藏名。”她说,“也不许借查死人,吞活人的欠饷。”
抄册由军户、边村、旧县吏和押送差役四方各持一角核对。裴砚川没有参与第一轮认人。他曾是这些人的副将,熟悉许多姓名,也与裴家旧案直接相关;由他先勾选,后面每一个名字都可能被说成替父辈清账。
秦越只负责确认自己经手过的死亡。
他当年拒绝补写虚假死因,保存了七十六张伤票。伤票能证明某人在何日受何伤、是否当场死亡,却不能证明其姓名后来被谁使用。每认一人,他只在死亡栏签字,不碰支领栏。
第一日核了四百三十二名甲乙类死者。
其中一百八十五人死亡后没有任何新活动;三十八人只出现家属补领生前欠饷、抚恤或遗物,不列异常;二十一人是同名误合,拆开年龄、籍贯和身体标记后能确认另有活人。
剩下的一百八十八人,在确认死亡之后仍以本人身份出现。
第二日补核石羊口和黑石堡旧册,又增加五十九人。
两日合计二百四十七名。
他们不是二百四十七个模糊的相同名字。每个人至少有甲乙类死亡依据,又有一笔晚于死亡日、以本人而非家属名义生的新记录。死亡与活动之间最短相隔八日,最长六年。
异常记录共三百一十九笔。
本人名义领当月饷一百二十八笔,押粮或签收九十六笔,河工和修渠工食七十一笔,领车、马料、弓弦等器物二十四笔。同一死名可能跨两栏或三栏,所以笔数多于人数,不能把三百一十九笔说成三百一十九个死人。
钟楼外很快围满军眷。
有人认出丈夫姓名出现在领饷栏,先问钱去了哪里;也有人看见儿子被列河工,怀疑当年根本没死。沈砚白把死亡依据和后续活动分两张板,不当众只贴异常名。
陈骁的妻子刘杏娘就在其中。
陈骁三年前阵亡,她与孩子此前还被县籍误列随军迁走。新核出的记录却写他在承熙十四年冬参加北沟清淤十二日,领工食二十四斤。
刘杏娘没有见过那二十四斤粮。
可河工册旁有十二个日戳,工头签名也是真的。找到工头问话后才知道,那年实际来做工的是四名无军籍流民。县衙不肯给无籍者列工食,工头便借四个阵亡军名报工,领出的粮确实给干活的人,自己没有全吞。
“那算不算冒领?”刘杏娘问。
“冒用了陈骁的身份。”沈砚白说,“但二十四斤不能直接写成工头私吞。要查四名流民是否真做十二日、是否足额领到,也要查是谁规定无籍做工不能入册。”
刘杏娘仍然生气。
她气的不是流民吃了粮,而是丈夫死后还被迫替一套拒绝承认活人的册子继续服役。她要求把陈骁姓名从那笔工食中划出,同时保留军功和家属欠饷。
核册组采用双栏更正:原账不涂毁,旁注实际劳动者待确认;陈骁的阵亡、军功和家属权利不因名字被盗用而删除。
并非所有记录都能这样解释。
许伯山死后八日签收北四七一万斤,没有实际代签说明;高成武死后两年领黑仓接驳车,牵车人不明;周阿福死后三年,军籍牌和烙印却出现在上京河墙尸体上。三人分别涉及签收、领物和身份移植,已经出给无籍劳工借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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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有四十六个名字同时出现在押粮与领饷栏。
这些人每月在不同堡寨“领取”当月饷,又在相近日期押送粮车。若只为维持编制套饷,不必让同一名字承担运输;若只为给活人借名,也不必每月固定领饷。两套账像共用一批可反复填写、不会亲自来申诉的身份。
沈棠宁把二百四十七人按次异常年份排列。
承熙十年以前,每年只有三到七人,多能找到欠饷代领或临时借名缘由。承熙十一年骤增到三十八人,承熙十二年七十一人,承熙十三年六十四人。增长最快的两年,正是北四七重复入库、青峡河工失踪和黑石堡霉粮断供生的时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