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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4章 工钱从哪里来(第1页)

“基础粮不是工钱。”

“二两加量也不是。”

程素问把两句话并排写在钟楼板上。

七月十八日卯时,西墙临时土垒需要第一批一百八十名劳工,报名者只有九十七人。不是城里没人肯救墙,而是过去所有“先救急”的活,最后都只剩一张没有期限的欠条。

三名昨日拒绝连工的土工也来了,却没有报名。他们要先知道五日做完能得到什么、何时得到、谁来偿还。

严复礼说县库无现银。

韩家粮在封查,不能。公粮只剩二千九百二十五斤六两,连基础与加量都撑不满四日,更不能提前拿五日后的粮许诺工资。

有人提议按军役征。

梁静慈先否决:“城中现有军户多是眷属,边村人也不在归雁军籍。用一张旧军令把所有人变成军役,只会让以后人人藏起力气。”

有人说城墙保住便是所有人的报酬。

田桂枝问:“那做墙的三百人比没做墙的人多付五日力气,凭什么只得到一样的好处?”

争论最终回到一个最难看的事实:归雁需要今日的劳动,却没有今日可付的银粮。

程素问提出工票。

工票不写“一票兑一斤粮”。没有粮便不能这样写。票面只记完成的工种、工时、风险档和折算工值,由未来明确收入按次序兑付。第一批兑付来源列三项:军械废铁依法处置后的公共份额、县衙未来收到的城修专款、追缴失粮与假验仓所得中确认属于公共的部分。

哪一项没有到账,便不能假装已经有钱。

沈棠宁问:“若三项都不到?”

“票仍是债,不是钱。”程素问说,“所以必须写最迟复议日,不能写必兑日。”

工票分三档。运土、编袋、烧水等普通工每个三时辰班记一工;拆砖、夯筑、木架等需技能或高风险者,经匠头与同组见证核实,记一工半或二工。重劳加量仍按实际消耗,与票面工值分开。

有人质疑匠头会把亲近者都写二工。

贺三木同意自己不能单签。每组工牌由匠头、同组推选人和外区记工人三方按印;完成量也写明,运土多少筐、拆砖多少层、木架哪一段,不能只写“干了一天”。

工票一式三联。劳工持正票,工地留根,钟楼留总联。纸边用不同齿口裁开,编号按工地、日期和组别连续。遗失可凭留根申请挂失,旧票编号当众作废,不能谁捡到便兑。

拆宅材料补偿不用工票。

屋梁、门板和瓦属于物料债,另料票,记原门牌、数量、成色和使用位置。屋主若也参加拆运,可同时取得工票;不能用一张工票把房屋和劳动一起买断。

马氏看完问:“工票能转给别人么?”

若完全禁止,急需铜钱买药的人会私下转卖,县衙只会看不见。若随意转让,大户可低价收尽,再拿整叠票向公共账索偿。

最终规则允许转让,但必须在钟楼或四处粮点的见证桌背书,写原持有人、受让人、实际成交物和日期。票面债额不因低价成交增加,公共兑付仍按原工值;同一张票七日内最多转一次,避免层层倒手遮掉来源。

严复礼问:“能否禁止低价?”

“县衙若有钱按票面收回,自然可以。”沈棠宁说,“没有钱,却不许缺钱的人卖,是让他替规则承担全部等待。”

价格不能强定,交易却必须看得见。

工票兑付顺序也不按谁认识官吏。先按到期批次,再在同批内优先处理伤残、死亡家属和仍在城内的原劳动者;转让票与原票同批,不因买家有钱便插队。每次公共收入到账,先公示总额、可兑比例和剩余债,再开兑。

死亡与伤残另立事故栏,不用多几张普通工票了结。工地事故先记录生位置、当班安排、防护是否落实和即时救治;应承担的抚恤与医药债单列。若把伤残补偿都折成工值,越重的伤便越像多做了几日活,责任反而被藏起来。

工票也不替代事故追责。木架倒塌若因匠头错定支点,不能只给伤者票后继续施工;若劳工擅离绳位,也要记录具体行为。票证明劳动债,不证明工程各方无过错。

有人提出让工票优先兑公粮,报名人数必然更多。程素问将公粮板搬到旁边:二千九百二十五斤六两只够基础和现有加量不足四日。现在许诺一工兑粮,等于把尚未到手的第五日粮同时答应给住民和劳工两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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