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章:判决与新生
法院开庭那天,天气异常晴朗。阳光透过高大的玻璃幕墙,洒在法院前宽阔的台阶上,明晃晃的,几乎有些刺眼。
我依旧是一身得体的职业装,淡妆,头梳得一丝不苟。林薇和我的代理律师陈律师陪在我身边。陈律师手里提着厚重的公文包,里面装着我们准备好的所有证据材料——那份签了字的《造血干细胞捐赠补偿协议》、我的体检及捐赠过程记录、沈峰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、调解时的录音文字稿,以及沈峰在调解时情绪失控、语无伦次的影像记录(法院调解室有监控,我们依法申请调取)。证据链完整而坚实。
相比之下,沈峰那边显得单薄许多。只有我爸搀扶着他,沈峰依然穿着宽大的外套,脸色比上次调解时更差,是一种久病的灰败。他没请律师,或许觉得没必要,或许请不起。他看到我,眼神里依旧是浓得化不开的怨恨,但似乎也掺杂了一丝难以掩饰的惶然。我爸则始终低着头,不敢与我对视。
走进庄严肃穆的法庭,按位置坐下。国徽高悬,气氛凝重。
审判长是一位五十岁左右的女法官,面容严肃,眼神锐利。她敲响法槌,宣布开庭。
核对身份,宣读权利义务。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。
原告沈峰陈述,依旧是那套说辞:协议是病重被胁迫所签,无效;姐姐沈念趁火打劫,索要高额补偿,属于不当得利;要求判令协议无效,沈念返还所谓“补偿金”(虽然他并未支付),并赔偿其精神损失。
他的声音虚弱,但语气激动,夹杂着咳嗽。说到动情处,眼圈泛红,看向审判长的眼神充满了控诉和委屈,仿佛自己真的是个被至亲无情盘剥的可怜病人。
轮到我方答辩。陈律师起身,语气平稳,逻辑清晰:
“审判长,我方先需要明确一点,本案核心是一份自愿签署的、关于特定事项(骨髓捐赠)补偿的民事协议。协议签署时,原告沈峰先生虽在病中,但神志清醒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且有第三方(医院护士)在场见证,不存在任何胁迫、欺诈情形。”
他出示了协议原件,以及医院提供的捐赠过程记录和护士长的情况说明。
“其次,关于补偿金的性质。造血干细胞捐赠,对供者而言,意味着时间成本、健康风险、精神压力及可能的误工损失。基于公平原则和自愿协商,受赠方给予供者合理经济补偿,有伦理依据和现实案例支持,并非不当得利。协议中约定的五十万元金额,是双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捐赠者(我方当事人)收入水平后协商一致的结果,并未出合理范畴。”
陈律师出示了几份新闻报道和学术文章,提及非亲属骨髓捐赠中存在“营养费”、“误工补贴”等补偿的普遍现象,并提供了我的收入证明及捐赠前后休假影响的说明。
“再次,原告沈峰先生声称协议无效,却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胁迫、欺诈等法定无效情形。其仅以‘姐姐救弟弟天经地义’、‘亲情不应谈钱’等伦理观念进行抗辩,这并非法律上的有效理由。法律保护契约自由,也尊重当事人基于自愿对自身权利的处分。”
陈律师的陈述有理有据,声音在安静的法庭里回荡。
沈峰听得脸色越来越白,几次想打断,被审判长眼神制止。
“最后,”陈律师声音略微提高,“我方需要提请法庭注意一个事实:自协议签署、骨髓捐赠完成后,我方当事人沈念女士严格履行了协议中关于分担治疗费用的义务,已累计支付数十万元。而原告沈峰先生,在享受了我方当事人捐赠的救命骨髓和持续的经济支持后,非但拒不履行支付补偿金的协议义务,反而罔顾事实,提起本次诉讼,其行为本身已构成违约,且浪费司法资源,对我方当事人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二次伤害。”
陈律师出示了所有医疗费用的转账凭证。
“综上所述,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。我方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,并判令原告沈峰立即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金五十万元及逾期利息。”
陈律师坐下,法庭一片寂静。
审判长看向沈峰:“原告,你对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,有什么意见或补充证据吗?”
沈峰张了张嘴,脸涨得通红,呼吸急促起来:“她……她是我姐!她救我难道不应该吗?凭什么要钱?五十万!她明明知道家里为了给我治病,已经山穷水尽了!她就是逼我们去死!审判长,您要为我们做主啊!不能让她这种冷血的人得逞!”
他又开始重复那些情绪化的指控,眼泪也流了下来,配合他病弱的身体,确实有几分凄惨可怜。
但我爸这次,却没有像在调解时那样低声啜泣。他只是死死地低着头,肩膀微微耸动,仿佛要将自己缩进地缝里。
审判长皱起眉头,敲了敲法槌:“原告,请注意你的言辞。法庭审理的是法律问题,不是伦理争论。你方主张协议无效,需要提供法律认可的证据。你是否能提供证明‘胁迫’的证据?比如,证人证言、录音录像、医疗证明你当时神志不清等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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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峰语塞,憋了半天,才嘶声道:“当时……当时就我们一家人在!护士……护士也是她找来的!他们都是一伙的!我……我都要死了,哪有功夫留证据!”
这种毫无根据的揣测和指责,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,显得苍白无力,甚至有些可笑。
审判长不再追问,转向我:“被告沈念,最后陈述。”
我站起身,面向审判席。阳光从侧面高窗照进来,在我脚下投出清晰的影子。我深吸一口气,开口,声音清晰而平静:
“审判长,我是沈念。今天站在这里,心情很复杂。”
“沈峰是我的弟弟,血缘上的。在他身患重病、急需骨髓移植时,我是那个与他全相合、最合适的供者。我没有犹豫,做了配型,签了协议,完成了捐赠。我救了他的命。这一点,我从未后悔,也认为这是一个姐姐,一个人,应该做的事。”
我的目光扫过旁听席上脸色苍白的沈峰和低头不语的父亲。
“但是,救他的命,不代表我要背负他以及我原生家庭无限度的索取和情感绑架。过去二十八年,我一直在背负。直到我现,我的付出,在家人眼中只是理所当然,甚至是可以被私下转移、被嫌弃不够的‘资源’。直到我现,维系所谓‘亲情’的,不是爱和尊重,而是单方面的牺牲和索求无度。”
“所以,在这次捐赠前,我提出了签署协议。这不是为了牟利,而是为了划清界限,为了在拯救一条生命的同时,也拯救我自己的人生。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保障了捐赠顺利进行,也让沈峰得到了及时救治。我认为,这是对所有人都负责任的做法。”
“亲情,不应该成为无限度索取的理由。法律,赋予了我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。今天,我站在这里,不是为了争那五十万,而是为了扞卫一个最基本的道理:付出,应该被看见、被尊重;契约,应该被遵守。”
“我相信法律的公正。无论今天判决如何,我对自己所做的一切,问心无愧。”
说完,我微微鞠躬,坐了下来。法庭里安静得能听到呼吸声。
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低声交换了意见,然后宣布休庭,合议后宣判。
等待的时间并不长,但对沈峰和我爸来说,或许无比煎熬。沈峰紧紧抓着我爸的手臂,指节白。我爸则一直望着地面,像一尊凝固的雕像。
半小时后,法槌再次敲响。